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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仔 | 27th Jan 2012 | 時事看法律 | (3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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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網絡盜版法案影響大

〈禁止網絡盜版法案〉是美國的一條法案,暫時只是停留在草案階段,但已經引起極大關注及抗議,維基百科更在1月18日停站一天以示抗議,這一段小新聞並不能在香港引起應有的關注,顯然是香港的社運界不清楚事件的危險性,及以為這是美國的事件。其實不單因為美國執互聯網世界的牛耳,而且很多跨國大網站皆在美國設站,這條惡法對資訊自由侵害,是全球性的。

法案的簡寫為SOPA,全寫是Stop Online Piracy Act。這法案的由來,是荷里活聯同美國的演藝界不斷遊說美國國會的結果,法案於去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院聯署支持,但法案也馬上遭到各界的反對,讀者若想看看反對者的網站,可登入www.SOPAblackout.org 一看。

法案對我們熟知的大網站影響極大,他們都站出來反對,包括Google、Yahoo!、Youtube、Facebook、亞馬遜、Twitter、AOL、eBay、Mozilla、PayPal,還有維基百科。各組織反對者包括無國界記者、電子前哨基金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及人權觀察等人權組織。

顧名思義,法案的內容是要嚴厲打擊互聯網上的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簡要的地方有以下數點:

(一) 法院發出禁令後,網絡廣告公司將不准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

(二) 網上支付服務的供應者,亦可能被禁止向涉案的網站提供支付款項的服務(如PayPal)。

(三) 禁止搜尋引擎(如Google、Yahoo!)顯示涉侵權網站的網址,及可命令互聯網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侵權網站。

(四) 在六個月內分享10分鐘音樂或電影版權作品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

(五) 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事前採取防盜版措施,否則有侵權責任。

(六) 如果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明知道有人利用服務進行盜版活動而不加以制止,將加重懲罰。

法案的目的很簡單,電影及唱片商藉法例之助迫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或大型網站如Google等代為負上網上警察的責任,否則就會被重罰,這無疑是方便自己及保護自己利益而又不花費氣力的做法,但就置互聯網業界於經營極為困難的境地。

有識之士更指出,此例一開,政府也可經法例要求互聯網商及重要網站代為執行一些違反人權的工作。有人更指出美國人支持反恐的立法,政府則利用法例針對「佔領華爾街運動」的搞手,只需指稱他們與恐怖份子有關便可藉法例的授權侵犯私隱及打壓示威活動。

諷刺的是在12月中有另一則新聞,瑞士政府因有三份之一的瑞士民眾從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電影而開展調查研究,並同時借鏡荷蘭去年的研究。研究報告指出,每當有新科技媒介出現之時,必然有人濫用,這是科技及社會進步的代價。政府沒有必要保護那些繼續維持舊有商業模式的人,所以不會立法限制非商業性的網絡下載。瑞士政府給娛樂產業的忠告是他們應該適應消費者行為的改變,否則不如結業吧(change or die)。◇



岸仔 | 25th Jan 2012 | 香港短打 | (30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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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個仔吾生性事件,
我一直無談,吾是怕乜,係吾值得理。
三十二年前劉山青被捕判獄十年,係公認冤獄,
得到全港正義朋友聲緩,包括懂得中國法律的筆者。
當年中共乜都無公開,但山青家人將其 起訴書、判决書 私下公開。
筆者也看過,斷定係冤案,所以有在報上聲援,仲親身北上廣州要求探望。
雖無令他早放,亦無令他加刑,91年如期放人。
若有人犯好輕罪,但判好重,if true,自然係冤案.
但要睇到判决書同起訴書才能判斷,fair enough。
腦燒已經公開左係5年,是輕還是重,則非腦燒說為準。
中外的中國法律專家不知幾多人,輕重有專家研究過先好講的。
吾肯公開資料,吾值得理之餘,亦自然有人猜這度那。
這絕對是言論自由,邊有得話吾比人講咁惡。
話時話,吾比人講時自己更不能講,這是犯中共禁的。
乜野係犯左好輕罪,但判好重?乜野係咁小事最多兩個星期就應放人?(蕭若元用語,youtube 有得聽)
咁係話緊中共老屈,記否02年李少民教授事件?
你吾公開時中共可以主動公開做成先入為主的宣傳之效的。emotion


岸仔 | 20th Jan 2012 | 時事看法律 | (17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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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事件所涉及的法律

意大利名牌時裝店D&G在港名店干擾店外路人拍照事件,擾攘了兩個多星期,似乎尚未了斷,最新的發展是D&G終於發出正式道歉聲明,對全港市民道歉,相信大概可以平息事件,但餘波是數天前尖沙咀重案組調查事件,指黑人保安員當日威嚇要打爛記者攝影機,可能涉及刑事恐嚇云云。

回歸整件事的過程,當中原來涉及很多商業法律的問題,亦設計其它不同法律包括歧視或刑事恐嚇等問題,很值得作一完整的回顧。

首先是在公眾地方拍攝任何景物,皆是合法的行為,否則報館的記者不會有這樣多的圖片供應給讀者了。但在私人地方,業主或控制管理地方的人,對任何合法的進入人士(lawful visitor)有權對他或她的行為作出限制,例如不許拍照。

業主之所以有權限制訪客的行動,皆因訪客的停留權力是基於業主的准許(license),並非法律上的權益,當業主收回准許之時,訪客要馬上離去,否則在民事上成為侵入者(trespasser),業主有權將其逐離(eviction),並起訴侵權的民事責任。

名店指拍照會侵犯珠寶首飾的版權,這是不准確的說法,無疑這類珠寶的設計極有價值,屬知識產權之類別,但實屬設計權(Design Rights)之誤。據香港法例第522章,〈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外觀設計是可註冊的權利,很多新產品的設計獨特,不欲被競爭對手抄襲之時,可以先行將外觀進行註冊,但若然對手在一定程度上模仿,還是避無可避的事情。

事件又涉及歧視,先是名店言明大陸遊客可以拍照,本地人則不歡迎,再者到數千人圍在名店之外示威,見有國內客人出現時噓聲四起,甚而出言侮辱,都是歧視性行為。由於〈種族歧視條例〉在08年通過,種族中傷(Vilification)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只是香港的法例特別訂明,不適用於來港未滿七年人士的歧視問題,浴室新移民不受保護,但國內來客是否屬於另一種族,則有爭議。按人權公約的標準,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不同亦不能歧視。據英漢法律詞典的定義,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包括其實不同的族群(Ethnic Origin),這是國際上的標準,香港法例只用上種族(Race),這是國際上的標準,香港法例只用上種族(Race)一詞,適用上是否包括國內來客,存在灰色地帶。

保安員走出店外,對正在拍攝的報刊記者發出威嚇,說要打爛他的相機,記者拍下保安的惡相,警方說要立案調查。話雖如此,是否成案要視乎保安員是否真有此意圖對記者進行襲擊,而記者又是否曾經受到驚嚇。無疑記者終於放棄再拍照,但當時大概已經完成任務,不見得有受驚,而保安的說話亦可能只是姿態多於認真,記者也沒有在事發後報警,警方找上門要調查,也似乎只屬一種姿態,時間一久,應會不了了之。◇


岸仔 | 20th Jan 2012 | 香港短打 | (273 Reads)

我在數碼廣播開咪了emotion  http://www.dbc.hk/ 各方友好請留意,逢星期三、星期四,下午五時到八時,"大家台",節目叫"十级自由phone"。逢星期五則在"大錢台"下午五時到六時,節目叫"星期五講法律",可 click 入相關的 facebook 留言。

"十级自由phone" http://www.facebook.com/pages/02-DBC-Digital-Family-%E6%95%B8%E7%A2%BC%E5%A4%A7%E5%AE%B6%E5%8F%B0/266747060020782#!/pages/%E5%8D%81%E7%B4%9A%E8%87%AA%E7%94%B1Phone/293274494056851

"星期五講法律" http://www.facebook.com/DBCHK#!/pages/%E6%98%9F%E6%9C%9F%E4%BA%94%E8%AC%9B%E6%B3%95%E5%BE%8B/333755563317899

 


岸仔 | 18th Jan 2012 | 香港短打 | (380 Reads)

嘩!emotion

好耐無聽腦燒emotion

見佢肺炎吾死得仲開咪,download 聽下啦emotion

乜大大聲踢爆毓民個仔判左五年emotion

呢樣無人公開講過播,毓民亦只係話"好長嘅刑期"emotion

兩年都好長,本來隨時放得emotion

依家  ... 若然早左三年放,仲吾係毓民投共鳥?emotion

去年亞貴私下講都比教主公開刁老母啦emotion

乜腦燒咁大整蠱,特漢要坐足五年鳥e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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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仔 | 18th Jan 2012 | 信報每周政論 | (12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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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唐」辯論最精彩?  
 
 
台灣選舉,是一場雙「英」比併的選舉,過程理性精彩,人民有熱情卻不再矯情,日見進步,可以成為華人社會也可進行高質素選舉的典範;相比香港兩個月後的一場雙「英」特首戰,港人情何以堪?

惡質文化「回流」台灣

資訊發達,台灣發生的各類事情港人第一時間得知,自然知所判斷,各方評論也很充足,筆者也無必要畫蛇添足。從前的台灣政治充滿暴力,藍綠之間的衝突更是無日無之,但隨時間的轉移,民主自由的來臨,社會的開放,台灣人動不動就開罵開打的風氣已不復見;倒是黃毓民傳承了這一惡質文化參政,令香港今天還要「倒流」回台灣,其醜態可說丟盡港人的臉。

在國父孫中山先生創立的國民黨的總部地方,黃毓民出於一己私怨,在人家的地方、國父的像前,大吵大嚷,可有想過台灣人如何看待港人的行為?可有想過會令所有到台觀選的港人尷尬?上演這類市井之徒的失禮行為,對國父可還有丁點兒的尊重?

難得黃毓民還可以大言不慚,巧言令色,毫無反省之意。多條YouTube 短片皆清楚聽到黃毓民三字經連珠炮發, 「問候」馮煒光娘親,但他打電話到電台對質時,竟可實牙實齒說沒有。他的行為是否符合「打人」定義,已屬次要,在國父像前三字四字經連發,再加肢體衝突,而且不是一人,而是一群人,這還不夠羞家嗎?

你們還算是有教養的香港人嗎?

唐梁民意大幅收窄

還是回來討論香港雙「英」的選情。各方有勢力人士仍然斷言唐英年是真命天子,梁振英只屬不自量力之輩,入閘一刻,正是遊戲完結之時。當然,單看小圈子特首的組成成分,還有工商界猛人心之所向,更由於泛民本來就是隱性唐營,唐英年從來都給看高幾線,那是合理推論。

上星期周一至周四,浸會大學「傳理調查」成功訪問八百三十六名十八歲以上的市民,梁振英支持度雖然還是最高,但與唐英年的支持率已大幅收窄到只有6.5 %,唐英年形勢大為好轉;若然最終民望可以領先,中央要出手挺梁的可能性會大幅減弱。

就同一民調所示,一半市民認為三個候選人皆不適合出任特首,可見多數人其實還未認真想清楚梁、唐誰更值得支持,中間地帶既然寬闊,雙「英」之戰當然還有爭逐的空間。單以看戲而論,這場小圈子選舉還是充滿懸疑,亦所以充滿吸引力。

這一民調若然押後兩星期在過年前進行,唐英年的冒升勢頭恐怕又要反覆受挫。這幾天有兩則新聞,均令筆者嘩然失笑。梁振英可以安心,唐英年不單功課不熟,而且思慮不周,一到直接辯論的時刻,唐英年那慘敗的洋相,可以預期。

唐英年高調批評市建局建的屋「華而不實、貴到無倫」,根本忘記自己本來就是市建局的上司,一直有監督指導市建局工作之責。唐的偉論,不是反映他關心小市民的房屋問題,而是反映他為官時的兒戲,連自己的權責和做過什麼決策、性質如何也弄得不清不楚,難免令人懷疑他從來只顧喝紅酒,工作嘛,就只是蓋蓋圖章而已。

三人辯論可以見否

到了探訪新界村屋,想就村屋僭建問題討好有幾十張選委票的鄉事勢力,唐英年又再斷章取義,曲解《基本法》,把新界僭建物類比為《基本法》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

梁振英當然不放過機會,立刻回應說《基本法》並無保障新界居民有僭建權。

再一次,唐英年的「想當然論述」出賣了自己,亦令人看清楚他才能之局限所在,不單自己理應清楚的政府主要政策充滿錯誤理解,而且為了討好一小撮人,便隨時信口開河;他的「以和為貴」論可以應用於新界居民之時,市區內的各類僭建物為何不可以有類似優待?他的「以和為貴」論討好新界一小撮居民之時,將激怒全港的守法業主。這是何其草率的論述?

唐英年在大隊公關智囊支援下,尚且天天說錯話,當他要與梁振英和何俊仁「自由搏擊」之時,他的狼狽相可以預期,而梁振英對此可說是充滿信心。

看完台灣大選,相信香港人會有強大的意欲看見香港的雙「英」來個公開辯論,而且愈多辯愈好。當然,唐英年現在的戰略是拖和避,但民意會因而高企嗎?不敢公開辯論政策的特首候選人,成何體統?北京也不會同意,公開辯論唐英年將避無可避。

梁振英還有一項絕招,就是當唐英年避戰之時,單獨與何俊仁上電視公開辯論政策。梁振英敢邀請,何俊仁身為參選人當避無可避,否則他是隱性唐營B隊的身份會彰彰明甚。

如果兩個在電視上辯個不亦樂乎的特首候選人,最終在小圈子選舉中大敗於一個不敢公開辯論的唐英年,這個遊戲就真正搞笑了。

 

信報財經新聞
A18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2-01-18


岸仔 | 15th Jan 2012 | 香港短打 | (428 Reads)

台灣選舉已經沒有暴力,同早年不同。

唯一暴力事件來自港人。emotion

政治生態而言,

台灣美國化,香港則台灣化。

黃毓民實在令港人蒙羞。e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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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仔 | 15th Jan 2012 | 時事看法律 | (3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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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董事經理有責

有兩個法律常識問題是一般商業經營者所不為意的,這有關乎僱主的責任問題:(一)是當經營的公司有欠薪的情況出現之時,僱主可以有刑事上的責任;由於公司為法人,法人不會坐牢,刑事上的責任由公司的董事或經理負責。(二)是所欠的薪,董事或經理會「上身」,即個人要負上還債的責任。

HKSAR V Lor Wai Por [2010] 6HKC157

上訴人本為一間獨資經營商號濟法律】老闆(Luen Kwo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mpany)在2000年,公司成為法人有限公司。上訴人成為董事及股東,而一直負責公司的運作及財政管理。4名控方證人皆公司僱員,他們皆轉到新公司繼續工作。

在07年8月,4名僱員中有一人離職,理由是公司欠薪。07年11月,其他3人被解僱而沒有通知,於是4人皆被欠薪。

這間公司最終破產。4人在勞工處協助下追討欠薪,結果大家在「勞資審義處」的官前達成〈同意令〉 (Consent Order) ,公司會分期付款及終止訴訟,但結果還是沒有付款。

在此期間,4名僱員巳經經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取得款項。勞工處以上訴人沒有付款為理由到法院刑事起訴。上訴人承認16項指控及基本的事實。裁判官施加了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時據〈僱傭條例〉中第65(1) 段指令上訴人支付26萬1千多元的欠薪。

上訴人上訴這一命令,主要爭論「僱主」在條例中的定義。上訴人認為法庭無權對他發出指令,因為他並不是「僱主」。高院拒絕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64B段是這樣寫:凡法團犯了罪行(指欠薪),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它類似的人員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其它類似的人員即屬犯了相同罪行。65(1)則指僱主亦須付給定罪時尚未清付而與所犯罪行有關的工資或其它付款。

法官認為,僱主(employer)的定義在法例中界定為包括任何簽立僱傭合約的人及任何正當地被授權簽約的人,正當及一般的理解,這是多於一個人(法人)會可以成為僱主。

而立法背後的理念,這個僱主的定義是照顧到當公司清盤而僱員無法向公司追討欠薪之時,可以繼續追討合法被授權簽約的人。立法之時故意將大量的相關人物歸類為「僱主」是故意的做法。這個稱之為喇叭槍(blunderbuss)方法的立法是為了更有效保障僱員的權益,從而符合條例的立法目的。

在本案中,上訴人為董事亦為股東,他有經濟困難所以解僱僱員,授權情況清楚,這是一次自我授權的行為,亦所以上訴人符合法例中僱主的定義。◇


岸仔 | 11th Jan 2012 | 信報每周政論 | (23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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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怎可代表人民? 
 
去年七一晚上,政團「人民力量」發動千人在大道中坐下不走,氣勢之盛,把一眾資深社運和政團皆比下去;隨後時間, 「人民力量」再在立法會外發動數千人圍攻,一連數晚,更是該組織領導人黃毓民爛船還有三斤釘的傑作,筆者也在本欄給予高度評價。只是筆者也曾提出警告,說「凱撒過河,不能停下」,可惜黃毓民這位過河凱撒不是停下,而是不務正業跑去玩狙擊。

乏人支持兔死狐「喜」

大家還可記得七一當夜那千人坐下與百多人被捕所為何事?

筆者也想了一會兒才記起,皆因政治議題這回事,不炒就不熱,很快會為市民忘記。人民力量與群眾力量或是軍隊沒有分別——夫戰,勇氣也,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黃毓民等人打完一場勝仗之後,大安旨意到美加探親嘆個悠長假期,任令議題冷卻。

不是說笑,就是親中的香港研究協會所做的連續民調,在7月底一期亦顯示黃毓民的民望突然急升,在九龍西五名立法會議員受歡迎度跳升第三;他已沉在最底超過兩年了。

到了9 月,黃毓民還能守在第四位,但11 月區選之後,再度急跌到歷史新低;他的黨友陳偉業情況類同。這期間又發生了什麼事情?9月的V煞事件和11月初區選期間的所謂票債票償運動也。黃毓民在區選後承認不成功,但沒有反省和檢討問題之所在,一於我行我素,繼續在立法會泛民的初選過程中玩搗亂。

上星期律政司決定檢控以黃毓民為首的十多名「人民力量」成員在去年七一晚的非法集會,這是明顯不過的秋後算賬,本來十分可恥,理應犯上眾怒;但到警署外示威聲援的,只有自己有限的組織成員,其他泛民團體半個也沒有出現,這算不算兔死狐「喜」?

這不是可喜的現象,筆者本來想寫文章抨擊黃仁龍和泛民。

但看完上周六「人民力量」到泛民初選的論壇搗亂,再見周日這群已成「不知所謂」的民主支持者到泛民的票站,以種種無聊的手法干擾泛民初選的行為,筆者無法不諒解「人民力量」成為「撐唔落」組織的原因。

我期待「人民力量」的人會勇敢地衝進3 月特首選舉的會場,令到小圈子選舉無法舉行,那才是英雄所為,今天所做的,只屬欺善怕惡的小混混所為,筆者預計「激進三寶」將會「沒有最低民望,只有更低民望」。

示威抗議嘲笑甚而呼罵,雖然已屬惡質,但終歸是表達自由、言論自由,理應容忍,但到了以行動干擾,則超越了文明的底線,特別是當3 月特首正選之日,「人民力量」反而搞不出什麼名堂,這個組織只識踩自己人博新聞,而不敢挑戰當權者的形象會進一步確立,這是欠缺謀略的黃毓民犯下的明顯錯誤。

還是說回馮檢基與何俊仁的兩次辯論。筆者只能以乏善可陳來形容,亦提不起興趣批評兩人的歪理連篇。反而有一點筆者不能不讚賞,就是泛民搞初選是有實在的正面意義,當五年後下一屆特首能經直選產生之時,而若然提名委員會還是經由一個分界別的委員會所組成,泛民主派也好,非建制派也好,民間的大聯盟也好,就須要面對只能合力推舉一個人參選的情勢,那就需要一個公平合理的機制進行篩選的過程,其結果要能獲參與者所接受。

虛擬投票值得跟進

今次的泛民初選,本來是強弱懸殊,所以何俊仁在上周第一次辯論的時間表現欠佳,而在馮檢基的進逼之下,第二輪辯論大有進步,只可惜現場的人因為太嘈而聽不到。

不過,在電腦前的筆者還是聽得清楚,也希望星期日到場參與初選投票的市民也曾經聽過,或最少經報道確定聽過這兩次辯論,他們的投票就有意義了。

兩人的得票與民調的比例不符,這顯示了民主黨的支持者較多,這也是正常的。三萬人不是很多人,但比預期中多了一倍,這批市民的誠意遭「人民力量」的人侮辱了。「人民力量」有權到現場傳達理應不投票支持小圈子選舉的政治理念,但「假排隊」與「在近距離拍攝市民按入身份證號碼」的行為,是直接粗暴干預別人的自由,與純是表達意見有清楚的分別。

這就令人想起V 煞攻入會場搗亂、令會議被迫暫停的事件;這事件令人對「人民力量」產生反感;也令他們於7 月1 日晚非法集會遭秋後算賬一事上失去同情和支持。香港人對人權自由日益重視,但對坐牢犯事者、黑社會或類似黑社會人物有傳統上的不屑,對他們所應享的人權標準就不一樣。黃仁龍是個已充分把握了這些民間心理的人。

基於非建制派有建立初選機制的必要,這次泛民初選的虛擬投票,就有深入研究和跟進的必要。大家不期望香港政府會協助反對派搞初選,因為涉及公帑和立法,大家也不希望民主派由大佬話事的文化延續下去,所以建立一套初選制度,還是有需要的。

信報財經新聞
A16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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