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貼是工資也不是工資
月初有一件由勞審處上訴到高院原訟庭的案件,同與國泰有關,一樣是影響深遠,因為影響到一般人所理解的津貼是不是工資的一部份。筆者個人覺得此案判得很差,理據上不算有強的說服力,但無論如何這只是高院的案件,不等於會一刀切地影響所有打工仔的權益,但國泰員工本來可以追回的四億港元補償,若不再上訴就成為泡影。
空姐追討的是認為應將四類津貼列入假期補償之內,分別為飛行津貼Line Duty Allowance、地勤津貼Ground Duty Allowance、免稅品銷售佣金Duty Free Sales Commission及外站津貼Outport Allowance。除外站津貼外,勞審處已經判其餘三項是薪金類別,可以在計算假期時得到補薪。
Kwan Su Wa Vs Cathay Pacific HCLA4/2009
津貼一詞,顧名思義,不是窄義上的薪金,只是法律上承認津貼是「工資」的類別,在〈僱傭條例〉中工資的定義包括僱主付給僱員作為根據其僱傭合約所要做或將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及勤工津貼、勤工花紅、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
依這定義,法律的定義相當清楚,上述四類津貼與工作有直接的關係,除外站津貼尚有問題可爭議之外,其餘三項應列入廣義的工資定義之內。
附帶一提,法例的定義亦指明一些情況會例外,包括由僱主給予屬賞贈性質或由僱主給予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屬經常性質的任何交通津貼、合約完成或終止時付給的酬金等。
在2004年有另一案例,永安旅行社的領隊因為不滿在離職時,有薪假期不計入佔總收入近九成的小費。只是以底薪計算,永安不同意小費是公司支付的員工薪金,理由是小費屬完成帶團工作後,由團友直接給予領隊。高院在上訴的聆訊之後判領隊得勝,指法例清楚訂明小費屬於薪金,永安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遭駁回。
但在這一件案中,高院的判定並不一樣,高院判決四類津貼皆不算是薪金,所以亦不納入假期薪金計算之中。
法官石仲廉認為,假期補薪是按日計算的,但飛行和地勤津貼只是按空中服務員斷斷續續的當值工時計算,即使數學上可以計算平均每日所得的津貼,也不可以視為日薪,勞資審裁官將工資「逐日累算Daily Accrual」的概念,省略成「逐日計算Daily Calculability」,法理上出了錯誤。
坦白而言,筆者不明白亦不同意法官這個看法,亦看不出兩者為何不同。另外,免稅品銷售佣金是按件計算,空姐有可能被編到沒有免稅品出售的航班,因此津貼也不是逐日累算。外站津貼不算假日薪籌還算有理,因為假日不需特別支出,亦不需補貼,但前三類明顯為空姐恒常穩定的收入來源,不算作薪酬的一部份,難以令人信服,不單與定義不符,亦與終審庭在永安旅遊的小費屬薪金部份的精神違背,這是一件不能令人信服的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