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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仔 | 16th May 2012 | 信報每周政論 | (26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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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拉布」只是飲鴆止渴  
 
今天的「拉布」之戰,弄得沸沸揚揚,好一些「社運小學雞」在旁邊不停鼓掌叫好,爭相表示支持;筆者也關注,也覺得新鮮好玩,但不覺得高興,不但不高興,更是有些悲涼失望的感覺。從哪時開始,社運正義的朋友變成不再簡單,而是過分簡單;不再天真,而是過分天真?

革命家雄仔是左派,與黃某人不同,他沒有理由不明白議會的本質。議會只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地方,不是為革命者而設的,要革命的人不能一刻忘記街頭的抗爭和人民的參與,而不是什麼「議會抗爭」。這說法只是政客借議會作為表演平台,吸引選民注意。作為發表政見的平台尚可以,作為革命的舞台、抗爭的地方,本質上就已經是本末倒置。從放氣球到玩「拉布」,全都只能算是革命的手段,而不可能是目的的。

敵人矛盾從中「偷雞」

馬克思百多年前指控的議會,正是西方主要已經民主化的國家,但議會只是維護建制利益的本質已清楚分析——議會的功能是立法,統治階級的意志以國民的名義變成法律,法律變成人民的普遍意志,人民因而失去個人意志而被迫服從於他人的意志(借民主之名)。這裏有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社會需要和法律等,都應當從政治上來考察,即從該問題的社會意義上來考察(見馬克思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

大家皆知道這次「拉布」所針對的是替補機制的立法,這立法又源於五區補選的變相公投,筆者是少數自始至終都在本欄極力支持五區公投的評論者,因為那是人民的參與,議會之外的抗爭,所以十分有意義。

去年替補機制打算初次提交給立法會時,不是什麼議會抗爭令政府收回該議案,而是立法會外一連多天數以千計的人民抗爭,令專政者害怕,所以才收回議案;連同去年「七一」數以百計的人被捕事件,皆是人民起來抗爭的成果,筆者亦給予高度評價,這皆是有記錄的。

打從一開始,筆者已對這次「拉布」抗爭不存厚望,原因非常簡單,高鐵之役這類「議會抗爭」已經試過了,亦失敗過了,那次泛民還是團結一致行動,立法會也外有激烈抗爭,結果還是失敗了。相信大多數「社運小學雞」曾經參與高鐵一役,這只是兩年半前的事,當時失敗的原因可有檢討改善?今天又有何特別因素,令你們如斯高興亢奮?

當年尚有人民參與,今天人民就只能在互聯網上參與,這樣就可以阻止議案通過嗎?這次是梁振英鐵定上台後,反對力量第一次挑戰建制的行動;也由於梁振英不識時務地高調表態,變相成為一次考驗新君能力的事件。由於新君尚未到位,加上現屆政府不喜歡梁振英的建制中人、特別是曾主席暗中配合,最終現屆政府順水推舟收回議案的可能性存在,但這又代表勝利嗎?

這只是在敵人的矛盾之中「偷雞」而已,並不代表成功,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議會,最終必然還是會通過惡法的,要阻止惡法只能靠人民的力量,但這力量到今天不受鼓動,不受組織,所以失敗是必然的結果。

議事規則勢必修改

大家都喜歡引用外國經驗,現實的經驗就要告訴大家,在議會「拉布」,最終還是以修改法例告終。例如美國的參議院,就是因為經歷多次「拉布」之後,修改成為只要五分三、即六成議員通過,就可終止一項「拉布」性質的辯論。

今天「拉布」三人組(加上新加盟的鄭家富成四人幫之局)出盡風頭,支持者更是興奮,政府和建制似是受盡欺凌,束手無策,實情他們只是裝作弱者,誘敵深入,待「拉布」遊戲引起市民反感煩厭成勢之後,便會手起刀落,修改議事規則,到時主流泛民將會「順民意」加以配合;當然,三人組或是四人幫會爬上道德高地,佔盡口頭風光,特別對主流泛民大呼小叫。一切皆是意料之中,亦是計算之內。

這亦是為何筆者對這場大戲了無興趣,星期日特別參與民陣的反警權大遊行,只區區數百人之數,香港人就是這樣,熱情過後,冷感便隨之而來,搞手和參加者都只是滿足於一刻的自我滿足感。由現在到傳統的7 月1 日遊行只有六個星期,大家不把心思放到如何一同努力鼓動港人上街發揮人民力量,而只是在盤算如何爭風在別人的票倉搶票,結果必然是兩敗俱傷。

建制派會等勢成之時修改議事規則,這恐怕是必然的;泛民主流到時會加以配合,也是必然的,否則主流就不是主流,變成末流了。而議會也就不再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大多數人的利益,反而會由少數人所操控了,這是可能的嗎?退一萬步而言,民主到來之日,議會還是可以經由少數爬上道德高地、誓死搞流會者所操控,豈不變成多數要服從少數?

當然,三人組搬出大套自我完善的論述,與三人的支持者一齊自我沉醉其中,筆者無興趣依你們的邏輯講你們的話,筆者只知沒有群眾參與的所謂抗爭,是沒有根、也沒有果的。


信報財經新聞
A16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2-05-16


岸仔 | 14th May 2012 | 時事短打 聲音網誌 | (80 Reads)

 

 2012年5月13日星期日 民陣反警權示威到中聯辦.... movie taken and edited my me.


岸仔 | 11th May 2012 | 時事看法律 | (6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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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條例的方方面面(續)

上星期介紹版權修訂條例五項不為一般人在意的修訂,已完全介紹是第一項,也是最起爭議的「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他們可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版權作品,並訂明刑事罰則。第二項為服務提供者設立「安全港」,只要他們遵守一套實務守則,既在知悉有網上侵權活動時應採取的行動。這裏再作補充。

守則內會訂明兩項主要措施,這是美國、新加坡等海外司法管轄區採用的通知及移除侵權物品制度。據這一制度,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版權擁有人的通知後,須馬上移除所發現的侵權材料,或阻截接達到該等材料的路徑,以及向侵權者發出通知,指出侵權者被投訴,如侵權者不認為如是,可向服務提供者發出反對通知,服務提供者須復原已移除的材料或恢復接達路徑。

第三項為服務提供者作「暫時複製版權作品」之時訂立例外情況。目前並無法例容許服務提供者把數據有代理伺服器上儲存網頁內容或把內容轉成快取數據,以便日後在遇到同一擷取要求時,可以迅速提供有關內容。由於這一情況,服務提供者在技術上有需要藉快取處理製作短暫存在或附帶的複製品。

快取處理除有助節省頻寬外,也是在互聯網上有效傳送資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環,為使服務提供者安心,政府建議為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時訂立例外情況。

第四項版權修訂是為「媒體轉換」訂定新的版權例外情況。這是指把版權作品從一媒體複製到另一媒體,或從一種格式複製成另一種格式,以方便觀看或聆聽。

最常見的情況,是把聲音紀錄從鐳射唱碟複製到便攜式MP3播放器的內置記憶體,即把數碼鐳射唱碟格式轉換成MP3格式,以放在一般的便攜MPC播放器或是手機之內作重播。

這類複製當然不應對唱片公司構成額外的損失,但技術上同樣構成了侵權行為。為了使一般用者安心,政府參考了外國的例外情況,例如在新西蘭例外情況只適用於聲音紀錄,澳洲則涵蓋印刷作品、照片、模擬制式的電影等。

政府亦參考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下所訂立的「三步檢驗標準」,這三步分別為(一)限於某些特別情況;(二)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並無抵觸;及(三)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用有人的合法權益。香港政府的建議,會限定例外情況只適用於私人及家居用途。

第五項條修訂是民事的侵權訴訟中,版權擁有人可以尋求「額外損害賠償」。一般而言,民事索償只屬補償性質(compensatory),版權人須證明他所蒙受的損失為實質的損失,這往往非常有限。

修例之後,版權擁有人可請求法庭判給「額外損害賠償」,這當然有標準從何而定的難處,尤以網上盜版個案為然,因此建議寫明兩點因素,以供法庭作為參考。(一)是侵權者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作為;(二)是因侵權行為而令侵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岸仔 | 9th May 2012 | 信報每周政論 | (15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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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梁國雄梁振英有責   
  
候任特首梁振英曾經多次表明他與所有香港人一樣,尊重什麼核心價值,這包括人權、自由、法治和民主。筆者但願他真有此意,但身為一個只肯聽其言、觀其行而不會隨便支持他的評論者,筆者尚未在他近百萬字的政見文章中,察覺他在人權方面有何高見,一切還只能觀其行。不過,現在正有機會讓他表現尊重人權的一面,如果他真有的話。

雖說革命家理應找機會坐坐牢,但不合情理和法治的牢,大家都有責任令革命家少坐一些。

革命家雄仔不肯遵守法律,衝擊替補機制諮詢會場的事件,筆者不想在本文討論,筆者只想討論《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引申的問題,這一條涉及「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資格的情況」,正是這一條令雄仔又要再次搞司法覆核,雄仔指控這一條違憲(《基本法》)。

筆者也不太明白革命家為何這樣有興趣藉打官司去維護不民主的《基本法》,只是單以常理而言,第三十九條確有一定不合理性,而且明顯干擾了人民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九條列出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情況,其中包括「已在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判處監禁但(一)未服刑;(二)未獲主管當局用代替服刑的其他懲罰;(三)未獲赦免」。

監禁過重偏離先例

正是這一限制令雄仔要以司法覆核這一條的合憲性,也令現任特首或下任特首考慮應否行使憲法權力赦免雄仔,令他毋須服刑而可報名參加9 月立法會直選。當然,身為革命家要出聲要求專政者的代理人運用權力給予特赦,情何以堪?但犯人不請求不等於特首不應主動特赦,如果這是一位尊重人權法治和民主的特首。最少,這議題現在有一位評論員在說三道四,總算已經算是個議題。

情況是這樣的,若然6 月6 日開審的司法覆核能在6 月22 日之前完結(相信可以的),雄仔毋須先坐牢。須知道,多名被告就案件判刑正在上訴,筆者也認定兩個月的監禁過重,遠遠偏離既有的先例,所以雄仔及其他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是極高的。但在7 月底立法會提名限期之前,雄仔及其他人能否就判刑上訴成功或不成功(但已服刑完結),是完全不可知的事。

固然,筆者的一貫看法是,革命家或是有熱血改革社會的人根本不應參選當政客;把社會公義的責任放於法律之上,更是完全違背馬克思的理論。但革命家既然選擇與建制共舞,筆者且以此為基礎作討論。

如果雄仔在6 月6 日的司法覆核不能勝訴,他便要馬上服刑四十天;之後就裁決的上訴如果成功,則他的坐牢將變成冤獄。這不單是嘲笑必須進入資產階級議會才能革命的馬克思主義者,也嘲笑擁有赦免權力而袖手旁觀的兩位特首——不阻止不公義事件發生的特首,是為不公義的特首。

當然,7 月1 日前是曾蔭權的責任,但梁振英完全可以作出承諾,保證7 月1日給雄仔特赦,免他承受本可避免的牢獄之苦,這樣一來,既是尊重人權、尊重民主,也符合他的大和解承諾。

話雖如此,筆者還是估計梁振英欠缺這點智慧和器量,而且他會以不想干預司法為藉口,拒絕行使特赦權力。筆者也預先指出,這是站不住腳的說法。

若不是檢控時間上的精心安排,只要審訊早幾個月或是提名期後,令被告人只能在坐冤獄和失去參選權利之間,作出非自願、亦不公平選擇的情況便不會發生,亦不用勞動新君面對問題。問題既已出現,新君是否尊重人權,就自然成為考驗。

公民抗命並不成立

有關討論非常清楚,應該就此完結,反正社會上頭戴光環的法律學者、人權律師和法律專業議員多的是,不加入討論表個態,或謀求法理上的共識,以便向候任特首施加特赦的壓力,是你們失職的責任,不是筆者個人的事;也不單是革命家雄仔被迫因為要參選所以要坐冤獄的事,因為冤獄就是冤獄,其出現就難免衝擊了每一個讀法律的人的良心。

另有一位黃先生因為受到另一位黃先生的鼓勵,所以棄保主動入獄,服他那兩個星期(除假後)的刑期,他的激情倒能引起不少社運「小學雞」的亢奮,紛紛發表意見支持。

不過,筆者只想問支持什麼?支持公民抗命?那是第一天就不成立的事,不論是黃先生還是雄仔或是那位市民,還有兩位學生皆不算,因為公民抗命的始祖蘇格拉底並沒有上訴,而是欣然飲下毒酒以服刑,突顯審判的不公義。

黃先生的刑期實計只有兩周,先等雄仔6 月6 日的司法覆核結果是完全可以的事情。出於強烈的坐牢意欲而坐牢,只是求仁得仁,難言冤獄。黃毓民很喜歡引用台灣經驗,以為坐牢可以激發人民的悲情,有利選舉得勝,這一點恕難認同,君不見心懷偉大情操的劉山青為中國的民主坐了足足十年黑獄回港,二十多年來逢選必敗。港情不同台情,港人只視激情者為精神病人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A18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2-05-09


岸仔 | 4th May 2012 | 時事看法律 | (8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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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訂條例的方方面面

版權修訂條例弄的沸沸揚揚,有可能因為政府不肯加入豁免第二度創作的條款而未能通過,或需要延後再作諮詢,這自然是民情發揮作用的結果,但其實條例除了刑事化網上侵犯版權的條文以外,還有數方面的修改,符合社會進步改革的要求,沒有為一般人所留意,亦所以若然整條法例的修改被完全否定,不會是一件好事。

條例的修訂共有五大方面:

(一) 為版權擁有人訂立「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他們可以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並訂明刑事罰則,以保障版權持有者。新科技的出現令電子傳播有新的形態,例如手機,又例如數碼廣播,聲音以外同時可以有圖片及文字的傳送,法例建議為這類傳播物品的版權持有人訂定新的專有權利,讓版權持有人以任何形式傳播其作品時皆受保護,這自然有利在數碼環境中傳播有版權的作品,而不需因為將來再有新科技的出現而須修訂法例。

(二) 增訂法例條文,為服務提供者設立「安全港」,使他們只需對服務平台上的侵權行為負上有限的法律責任。為配合安全港的設立,

這一制訂「實務手則」的構思,是因為服務提供者是最有條件協助打擊在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活動,這是沒有爭議的。另一方面,服務提供者亦往往只是無辜(innocent)的中間人,不應把監察與規管網上侵權活動的責任,強加於只是中間人的服務提供者身上。

我們可以想像到的情況,服務提供者包括互聯網供應商,他們可能只屬提供寬頻服務,也可以是大型的入門網站,或是討論區、網上電視、電台等。不同的服務提供者的位置同立場可以大有差異,例如討論區可以因為想吸引人流,不單不作阻止,反而會故意找專人轉貼各類有版權的文章、圖片甚而是短片等等,以增加網站的吸引性,增加點擊率及增加人流,這類服務提供者有破壞別人版權的誘因。

政府建議制訂「實務手則」,旨在向服務提供者保證,只要他們遵從一些訂明條件,而不是在知道有人涉嫌利用其服務平台進行網上侵權活動之時,視而不見。只要服務提供者的業務運作符合手則的要求,便無須為在其服務平台上出現的侵犯版權行為,負上主要是金錢上的法律責任。

政府同時建議,是服務提供者無須主動監察其服務平台是否有侵權活動,服務提供者須收到版權擁有人發出指稱遭侵權的通知,才會對侵權行為採取行動。

這些修改無疑有合理性,但會影響一些有活躍侵權行為的網站的利益及生存,這些網站大力鼓吹網民反對修法,便有隱藏的議程了。其它三項條例的修訂,下周續談。◇


岸仔 | 2nd May 2012 | 信報每周政論 | (13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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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惡法網民「含忍」   
  
「網民」看似是個很強大的群體,而這個群體只是由一個個脆弱的個體組成。當我們驚嘆網絡世界帶來新世代之時,不會明白這是由於有個別網民在強大的法律建制下,自願或不清不楚地作出犧牲的結果。一般人以為網絡很「自由」,只是大家沒有留意不少網民受到檢控或纏擾式誹謗訴訟的結果。

網界有一個潮語—— 「含忍」。意思是,在法律面前,窮人含忍,指的是含冤忍辱,當然同時語帶雙關,但說的卻是事實。

法律由法官解釋,法官大多數對互聯網文化一無所知,他們對網上生態的看法,猶如活在火星的人看地球的事物一樣。

筆者數年來的法律評論,多次指出法官的無知,例如有輕微精神病的年輕網民在網上寫了一句叫人「炸了特首辦」,一樣以刑事恐嚇入罪。如果這位宅男網民一如某法官侄女般富有,找個精神醫生寫個報告,就什麼事也沒有了,然後媒體大力讚賞法官情理兼備。這不是窮人含忍,又是什麼?

人人隨時受檢控

《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諮詢期滿前夕,本來已經同意的泛民議員,見反對聲音強大,迫到臨時轉軚反對。也許,不少教育水平高的尊貴議員心中其實不以為然,認為網民小題大做,過於敏感和不理性。

身為修讀法律的人,筆者閱讀文件原本,結合自己對版權法律的既有認識,不能不說網民的反應確有驚弓之鳥的表現。二次創作的惡搞很難符合刑事化的一般檢控,主要是惡搞的人欠缺版權持有者蒙受損失的意圖(MensRea),亦很難在實質上構成什麼經濟上的損失,因而符合刑事化的要求。然而,現實往往有其他法外的因素。

據現有《版權條例》第118條所列,要刑事化侵權,不外乎兩類情況:一是利用別人的版權圖利(複製作品出售出租,或輸入輸出香港,作出貿易行為等);二是「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正正是第二類情況令到網民含忍,而且很早已有先例。

先例是2006 年的「古惑天皇」事件,涉案的網民被判入獄三個月。筆者當年對事件曾作評論,認為法官錯判。

這名失業網民不若尊貴大狀議員一樣,有能力上訴到終院,所以最終含忍入獄。

筆者重提此案,只想說明一件事:如果政府修例把第118 條引申到網上,則人人皆有機會在「萬一」的情況下,成為「古惑天皇」的翻版。

版權之所以刑事化,本身是要阻止一些損害版權、但不利己的侵權行為,而損害的程度巨大,民事追討不足以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當年海關一早鎖定在BT 網活躍的「古惑天皇」會在農曆新年期間BT 周星馳的新片,果如是,那的確是損人不利己、而且會招致版權持有人巨大損失,因而符合刑事檢控的理由。

出乎意料的是, 「古惑天皇」沒有BT 周星馳的新片,而是三套舊片,分別是《夜魔俠》、《宇宙深慌》和《選美俏臥底》,還只是數十人參與下載,版權人的損失實在有限,沒理由作刑事檢控。

是誰令網民含忍入獄,影響一生?這是因為前海關關長、當時的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要借事件強政勵治一番,以打擊翻版活動加添功績,令自己升官發財的結果;小小網民只好含忍入獄,毀了一生。

長官意志定生死

法律從來是雙刃刀,看你如何利用。碰上心術不正、謀求上位的官員,其他人就要當一將功成萬骨枯的枯骨。世上從來有無數借法治之名整治人民的當權者,我們的偉大祖國特別多這類為求社會穩定、理應犧牲少數人人權的官員。

再簡單地看,小官員只會依長官意志辦事,因為這是職位保障兼可升官上位的不二法門。法例這樣煩雜,總可以為長官的喜惡找到一些依據,大家可曾記得三年前時代廣場強搶民主女神像的事件?起因是中聯辦有人不高興,警方便能夠在市政條例中找到不准擺賣的條文,把「民女」當作小販貨品一樣沒收而去。

大家又是否記得事件的結果?支聯會的蔡耀昌說要司法抗爭,張文光建議教協訂製吹氣民主女神膠公仔,叫老師拿着上街;有幸這兩個無能的民主鬥士沒有成為華叔的接班人。李卓人則一聲令下,呼籲一萬名市民準備到北角警署奪回女神,中聯辦和政府馬上讓步,這就是人民的力量。

今天早已是全民皆網民的世代,大家不希望在長官意志下含忍入獄,又不願放棄網上創作的表達自由,有必要站出來反對網上惡法。泛民議員從來脫離群眾,自己無事便以為普通人也無事,但普通人沒錢請尊貴大狀打官司,喊冤亦不易有人理會,自然容易成為長官意志下的「古惑天皇」或「民主女神」。

誰說法律是公正的?革命家雄仔可能深信不疑,所以官司不絕,筆者從來指出:法律只是統治者的工具!

信報財經新聞
A16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2-05-02


岸仔 | 1st May 2012 | 時事短打 聲音網誌 | (292 Reads)

 黃洋達狂踩陳景輝作投名狀想埋大班堆,蕭若元先下手為強炒佢魷魚 精華錄

 爆!emotion

Silence is not golden, 陳景輝不為重回DBC開咪而留條後路,這是該讚的 gust ,反之, 兔死狐不悲,禿鷹爭兔肉。爛口達就是這禿鷹,契弟中的契弟,大家不要再撑這禿鷹了。

 (閱讀全文)


岸仔 | 27th Apr 2012 | 時事看法律 | (12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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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版權修訂條例

大多數人理解的商業法律問題,涉及的是金錢商業上的利益,這是正確的,但《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本來也只屬保護版權這類商業上的利益的修法,突然引起恐慌性的反對浪潮,我們就不能再以商業法律視之,而要以政治的範疇(context)去理解,亦即事件要加以政治化,而不是在條文的理解這類技術層次去討論。

西諺有一形容,叫跳出思維的盒子(Think out of the Box),大概我們也有權要求政府解釋法律之時跳出商業的盒子,釋除港人對政治迫害(干預網上二次創作的自由)的疑慮,我們馬上發覺官員無合理的辯解,只能回到技術層面加以申辯,我們就不能加以懷疑,政府立法的動機何在。

對於知識產權法律,筆者算是知得比較好,正因如此,版權刑事化的問題筆者在評論之中犯過估算不準的問題,令筆者今天對這次修法有更為深度的了解,也可說更為深度的懷疑。

基本上,以法而論,純從技術的角度討論,筆者會接受官方大多數的說法,包括修法的原意不是針對網上二次創作,所以亦不涉創作與言論的表達自由。但「古惑天皇」的案件給我的經驗,令我對政客化的政府官員失去信心,在人治思想重,官員誠信度及道德力量不足的政府,官員會利用法律作為武器,迫害人民。

例如民望很高的律政司長黃仁龍,正是欺世盜名的表表者,他大量利用政治檢控打壓反對力量,告得多總有一些保守的法官會重判示威者,對示威的活動就有實質的阻嚇作用。

《版權條例》主要是民事權益的法律,刑事檢控可謂不是常態,一般只限兩種情況,一是大量的翻版活動,二是侵犯版權的行為令版權持有者有重大的損失。這兩點原則一般人不難理解。

「古惑天皇」案根本不應刑事檢控,因為這位網民只是在BT一套舊片,並無令版權持有者有重大傷害(新上映的影片可以),但判決的結果對網民不利。筆者以為據法理上訴網民可脫罪,但須了解網民只是普通人,無能力負擔律師費,只能含恨服刑。

據各方的報道,我們知道「古惑天皇」案是一件針對性的檢控,海關處心積慮,立意要殺一儆百,背後更有當時關長曾俊華要急功求表現得的原因,「古惑天皇」便成了犧牲的「人版」。

今天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說是並無針對第二次創作的條文,但卻不肯加以豁免,目的正正是留大檢控的空間,版權條例亦無針對BT舊片是犯法的條文,在缺德官員的故意安排之下,一樣可以搵網民「祭旗」!

今天不是針對網上惡搞,明天長官因為網上惡搞不高興,類似曾俊華一類尋找上位途徑的官員自會安排利用法律作為打擊政敵的手段。假法治之名,做傷天害理之事,古已有之,於今猶烈。

筆者最後要指出政府一直希望利用這樣那樣的法律工具打擊的網上活動,欲除之而後快者,是網上的討論區及網台,因為這兩樣東西有聚眾鬧事的鼓動作用。要來的風暴,快要來了。◇


岸仔 | 25th Apr 2012 | 信報每周政論 | (15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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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政勵治豈能擾民   
  
筆者上周指出,梁振英新政伊始將有兩大危機,可令他焦頭爛額、政令不行,其一是強拆新界的所謂「僭建物」。林鄭月娥的草率,有故意埋下炸彈給下手承受之嫌;若她最終不獲升級延任至新政府,那故意留下不可能完成任務的用心便更為明顯。這一方面的分析未完,今天繼續;但先談另一危機——「雙非」孕婦的急叫停。

梁振英對僭建政策不表態,留下迴旋空間,反而選擇民粹的「雙非」問題表現他的強勢,看似高明,民望馬上提升;但這一跤將來可能跌得更傷。

首先,身為候任特首指令本朝官員如何辦事,於理不合,他應先私下與周一嶽溝通;這還是小事,把話說得太死,就會碰壁。私家醫院如何收「雙非」孕婦是自主的商業決定,可以完全跟政府無關,政府根本無權干預;事實上,也無必要逼私院全面停收「雙非」。

政府醫院停止「雙非」預約,是政府力所能及的政策決定,但干擾私院運作,便沒有法律或政策可作支持,而私院也已表明,將會照收無誤。梁振英可做的,只是恐嚇不給「雙非」嬰兒香港身份證,但政府此舉卻違反「莊豐源案」的裁定。

「雙非」嬰兒問題的確是個死結,這類嬰兒由「莊豐源案」(2001 年)時的每年數百人,上升至去年的每年三萬五千多人。

醫院不收症,不等於「雙非」孕婦不能在港產子,因為一般醫務所甚至在家也可以完成接生過程,關鍵始終是《基本法》和「莊豐源案」——兒童在港出生,便可成為香港人。

中共其實有個心結——始終不滿終審法院宣判「莊豐源案」時,不理會人大常委曾就「吳嘉玲案」所作的釋法;中共特別是人大政法委的官員堅持終審法院必須「自我糾正」,推翻「莊豐源案」的判決。本文不想討論法理,筆者只奇怪梁振英有何辦法令終審法院法官肯推翻自己對「莊豐源案」的裁決?

筆者的看法很簡單,修改《基本法》是實事求是的做法,以行政手段強迫法院就範,梁振英在歷史上可與任何暴君比醜。

擾民舉動可免則免

回頭再談僭建危機。梁振英對香港房屋問題了解之透徹,可達專家級別,但對新界的業權問題,恐怕不但所知不多,根本就是不懂,所以才依從林鄭月娥的說法,說是一套法律,要依法辦事。

任何律師,只要未嘗處理新界土地業權者,對有關法律問題也不敢隨意處理,更須求教業有專長的行家。

舉個最極端的例子, 「大清律例」要在清朝覆亡六十年之後,新界才正式完全廢除,所以新界從來便有多套法律並存的問題。

箇中因由上周已作簡述。1899 年負責接收新界的港督卜力撞了大板,引起村民武裝流血對抗,死傷百多人。卜力接收新界後,承諾新界居民的習慣和善良風俗不會受到打擾,從此大家相安無事;港英處理市區和新界的事務,一直運用兩套法律和政策。

關鍵中的關鍵,就是不要擾民。不要小看「擾民」兩字的禍害,身為管治者,所做的事情不外乎是增加人民的福祉,而非借法律的授權去做無謂的擾民舉動。

若是福為民開,政府應先想想新界僭建之所以嚴重,全因新界的窮人有住屋的需要;但鄉民不求政府幫助,自力救濟,自行加建房屋解決問題。我們回顧八十年代初的香港,還有五十萬人住在非法搭建的寮屋之中,政府始終有責任負責他們的住屋問題;新界原居民反而從不依靠政府,無故擾民錯在哪方,豈不明甚?

站在鄉民的立場上看,政府四十年來不執法,等同默認這些僭建的權利。普通法中的逆權佔有(adversepossession),就是承認非法佔有者的權益可凌駕法定擁有者;普通法中另一所謂棄權(waiver)觀念,指放棄權利可以是隱含的(impl ied),故意選擇不行使全面的權利,會構成對權利的放棄(參考Law v Law [190 5]ich 140﹝英國上訴法院﹞)。

逼新界居民打官司,以司法覆核證明行政上的失誤,何嘗不是擾民?當政府冒犯新界原居民核心價值時,他們要武裝反抗,便變得理直氣壯了。

傳統美德漸次消失

什麼是新界原居民的核心價值?當然不是什麼民主、法治和人權,而是他們對土地的自主和感情。「原居民」是一個極須尊重的稱呼,因為他們才是土地的固有擁有者,是真正的香港人,戰後才來港的我們和我們的上一代,對新界人來說屬「侵略者」,一如歐洲人到美洲和澳洲一樣。

必須承認,香港人對原居民的印象,長年以來受媒體塗污,所以我們認為新界鄉民是特權利益者、自私貪婪、不顧法治、野蠻和不講道理。事實上,是我們這些「侵略者」侵佔人家的鄉土,破壞鄉民的傳統,以西方價值強加於人。新界人團結,有鄉土情,保留傳統習俗,有義氣,講親情,這些都是中國人固有的美德,卻漸漸消失於城市化的過程之中。

梁振英從來以解決港人的住屋難題為賣點,為何不以此作為基本原則,幫助新界原居民解決同一樣的問題?

信報財經新聞
A16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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