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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仔 | 3rd Jul 2009 | 時事看法律

 

【經濟法律】未能執行僱主固有要求非歧視

由於人權觀念的改進,亦由於新法例的出現,據〈殘疾歧視條例〉,僱員因為殘疾的理由被解僱,變成不合法。但一般人對殘疾歧視在僱用關係之中的適用,往往有錯誤的理解,或是錯誤的比較。比如說女性僱員一被證實已經懷孕,而她已經服務了一段時間,因懷孕而被解僱就一定不合法,但她若然因工作上有嚴重錯誤,被解僱還是合理的。

但僱員因為有殘疾,而有關的殘疾影響到他或她不能正常執行工作之時,解僱是否一種歧視?別說一般僱主,就算是政府,也可以面對同一問題而不輕易有答案。下面是一件上訴到上訴庭的最新案例,既簡單,又複雜。

M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9] 2 HKLRD 298

被告人是政府,請了原告人當政務官(AO),有三年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他被調派到不同的工作崗位,藉以改善他的無法工作(Non-performance)情況,原來原告人有精神病「一般焦慮失調症」(Generalised Anxiety Disorder),影響到他的思考能力、情緒及判斷能力,亦令到他工作表現極差。原告人上司告訴他會終止他的僱用,而若然他自己辭職更符合他的利益,這自然是變相的解僱。

原告人入稟指政府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6條,而政府則依賴同條例第十二條的辯護理由。原文節錄如下:

第六條:任何人基於另一人的殘疾而給予該人差於他給予或會給予非殘疾人士的待遇(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

第十二條的辯解理由:該人因為殘疾,以致不能夠執行該項僱用的固有要求(inherent requirements)或為執行該等要求要提供服務或設施會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原審法官拒絕原告的申索,理由有兩點,一是被告人政府真誠地不知道原告人的殘疾,所以沒有直接歧視。就算知道,政府亦可以依賴第十二條的辯解理由,那是因為殘疾的情況令他不能執行政務官的固有工作。原告上訴,上訴庭駁回上訴,但法律理據有些不同:

原審第一個理由不成立,如果較差的待遇情況已經成立,並不需要僱主知道有殘疾的存在,而引致他被解僱,亦不需有認知的不公平(consciously unfair),法例需要的,是僱主知道有明顯的歧視,而又無法解釋為何原告人會被不同地對待。但在本案的事實中,並未有證明差於非殘疾人士待遇的情況存在。

第十二條的引用,簡單地說,是若然所謂「固有要求」的因素若不存在,僱傭情況就不受影響,就不能解僱。如果政務官的固有要求不受有關的殘疾所影響而僱員依然被解僱,這才是一種法例中所指的歧視。如果僱員已不能按固有要求的情況工作,僱主亦無責任多請一個人負責他的工作。本案中政府因而可以依賴第十二條的辯解。

筆者可以舉一例,若然是身體的殘疾,寫作的人還可以寫作無誤,這就是所謂固有要求不受影響。在此案中,政府已證明無法為原告安排其他崗位,除非為他的特殊情況特別開設職位。政府並無責任這樣做的。◇
 


岸仔 | 2nd Jul 2009 | 崖岸自高 | (1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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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桿子裏拚增薪  
  
槍桿子,從來是政權的基石。當年鄧小平怒罵其他領導人,一錘定音,決定在香港駐軍,主要是兩點理由,一是主權的體現,二就是維持社會穩定所需。當然這是歷史,是否鄧小平個人的超級遠見,可能永遠無法驗證,也可能有機會證明,更可以說是基本上證明正確,如果香港的警察真的上街,繼而發動工業行動的話。

接受槍桿子威脅後患無窮

別說是曾蔭權政府,就是中央政府及香港各方的政治勢力,對警隊高調表明要上街,高調召開兩千多人的群眾大會,顯示其團結的力量,可說是震驚及不知所措。事件帶來的政治疑問很多,政客如何定位也費煞思量,是否再次簡單地抽曾蔭權政府的水,批評他溝通不足,政治手段不夠,就可以了事?敢問政黨對槍桿子要落實職系架構檢討建議,為警隊的入職點及頂薪點增加薪級點,還有就是要落實給予警隊獨立薪酬架構等,政客是何立場?至於工傷及警務人員不能購買保險事宜,只屬枝節問題,不難解決。

工傷增加津貼便可以,畢竟是小事,買保險困難,則有點技術原因。有很多行業或特殊的運動愛好者,例如潛水、跳傘活動等,買保險都會困難一些,但可能問題只是保費高低的問題,不會是壽險商不肯承保的問題。若是清楚明確顯示保費增加是警隊的職業性質問題,而非其他理由,增加津貼也是合理之事,畢竟不會有大問題。

但警隊要搞一個自己的薪酬架構表,目的何在?說是工作性質獨立,所有專業職系的工作也是獨特的,警察在香港這平靜的城市,生命危險的情況不比其他紀律部隊,例如消防員,這是有數據可查,彰彰明甚的事。警隊若自恃有槍桿子而對政府作出要脅,便不應被接受,若接受了,肯定後患無窮。社會上的意見領袖,特別是政黨政客,很應該第一時間有不同意的表態,但他們明顯害怕得罪槍桿子而避不表態,政客之令人不齒,又多一事例。

亦所以人民代表在爭相批評嘲笑曾政府無能之時,也要反省自問,自己是否稱職合格,是否欺善怕惡,市民的眼睛也要雪亮,不要為反政府而反,不是公平合理的訴求,千萬不要胡亂支持,當後患難止之時,大家同樣是要承受苦果的。

俞宗怡李少光表現不合格

凡事應擺事實,講道理。就新聞報道的資料加以解釋,恕筆者無法同意槍桿子的訴求是完合理的,當然政府的處理極有問題,若是不同意職系架構檢討的建議,早應清楚轉告職方,而不是一聲不響地拖,而當槍桿子現時一發惡,就沒有原則地,近乎投降地退後,曾蔭權開了極壞的先例,是否中央在背後迫他要從速解決的結果?若是,中央今次犯了大錯。

槍桿子作亂,是極壞的先例。今次事件之後,中央要對兩個人的野心有所警惕,一是梁振英,二是葉劉淑儀。筆者當然不認為中央應干預特區事務,但關乎權爭而引起社會不穩,太危害港人利益。今次事作平息之前,俞宗怡就應下台,事件之後,李少光亦請退休離去,二人臨事縮骨,無勇氣到警員大會據理解釋政府的立場,完全不合格。

新報
A08 |  評論天下 |  崖岸自高 |  By 王岸然  2009-07-02

 

 


岸仔 | 1st Jul 2009 | 信報每周政論 | (7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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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已成社運嘉年華  

  七一有很多的神話,有很多人對其有不切實際的期望,總是說如果大家肯在七一出來上街,就會願望成真,七一成為港人的集體許願樹。呼籲大家上街的人心中知道,這些許願是假的,許願的市民大眾也知道願望成真的機會不大,但還是懷有弄假成真的良好意願,再不然消消氣也可以了,七一於是成為港人特有的政治文化。

  今天的遊行,據各方面的分析,將有十萬人上街,是否這樣壯觀,下午就知道。雖然整體的氣氛與六四晚會之前很不一樣,但港人從來有突然而來,嚇專政者一驚的習慣。今天真有十萬人上街,並不出奇,香港人不欠缺十萬人上街的經驗,一個月前就試過一次,但對上一次,恐怕是二○○五年十二月為反對政改而上街一役。那一次最令人意外的事是,有二千多人在集會遊行過後,留在政府總部不願離去,泛民的議員開始時還說支持,及後由於害怕六四情況的出現,主動呼籲市民離去,但還有些人不走,人數不多,後一天的早上順利清場。

保證不會越過「黃線」

  不知道大家記得這次事件否?這就是群眾活動的不可知之處,這亦是泛民中人絕口不敢提今天遊行之後,會否呼籲民眾效法台灣的紅衫軍和泰國的黃衫軍一樣,留下來作馬拉松集會抗爭,逼政府為馬上開始的政制諮詢作出民主的承諾。二○○五年那一次據知也沒有人發動,只是少數市民自發的活動,今天會有同樣的「義舉」出現嗎?

  筆者據聞會有人準備在維園派傳單,呼籲市民遊行完後不要走,看看會否真有其事,又會否有人響應。但泛民的尊貴人物,包括最激的小黨,似乎就不敢跨過劉迺強兄所警告的「黃線」,那自然是一條政治上的黃線,一條由專政者所畫,大家心中有數的安全線。不用劉政協提醒的,有歷史以來,革命英雄們何曾有一次半次越過安全線行事?一次也沒有!今天又焉會例外。

  尊貴議員最叻的,是抽政治油水,是利用政治議題做戲騙選票及捐錢,真的帶來危險行為,保證他們不會做。所謂抽水的最佳對象,自然是特首曾蔭權。不論是藍血政黨或是街頭革命家,都各有花樣。公民黨五月就力推一句口號,說「曾蔭權不代表我」,長毛則在六四晚會在銅鑼灣街頭帶領群眾大叫:「曾蔭權仆街!」成為網上熱播影片。民主黨走中間路線,今年口號是「誓不當奴」,可說各有心思。

中央懶理七一上街人數

  但大家可有想一想,這口號的潛台詞是什麼?就是叫曾蔭權下台。既然曾特首不代表大家,那自然要換特首,不要 Donald,就叫他走人,叫他下台,而用到粗口斥罵香港之首,總不會歡迎他再做三年吧?長毛二○○三年時在七一遊行途中首創大叫董建華下台口號,他亦因而上位成為尊貴議員,今天為何反而倒退?就連革命家也不敢直接叫特首下台,可見政客無分先後,都只敢乖乖站在政治上的黃線之後。

  所以,各路英雄雖然將七一形容得極有意義,非上街不可,但所有理由,皆空洞空泛,不着邊際,聰明的港人亦心領神會,不會太激情參與,不過會各自想一些花樣參與,務求令到年年七一都熱熱鬧鬧,快快樂樂,將七一嘉年華化是大家不言而喻的共識。最少,今天不會例外。

  七一當然還有不少附帶的意義,特別是政黨與社會團體,七一是吸水(錢)的大好時機,出來遊行的人,皆關心社會,希望自己能出點力,做點事情,這時刻將偉大的理想向市民募捐,最為有效,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但不能沒錢嘛。今年的募捐檔口,據說由去年的二十多個加到三十多個,可見市場潛力不小。更高明的是利用機會,借社運之名,宣傳自己商業機構,大家可要小心留意。

港人天天再出發

  市民的真正七一訴求又是什麼?據中大亞太研究所的報告,不滿社會及經濟現況,佔了三成,而不滿政府施政佔二成二,合起來已超越五成,所以叫曾蔭權下台的口號,如果有人叫的話,是相當反映民心的。爭取盡快雙普選或加快民主步伐者約佔兩成,認為特首近來言論不能代表自己的,只佔百分之三而已。

  這就是弔詭的地方。七成人因為種種理由,包括對施政、經濟及民主無發展不滿,因而上街,卻無人觸及特首應否下台的敏感問題。

  七一大概就一如以往,亦一如港人年中過慣的十多個節日一樣,過了就過了,明天還是新的一天,香港並無危機,也不需要什麼再出發,因為港人從來都是在等待希望中,天天再出發。

  這點曾蔭權明白,自然是除了做些表面的降溫行動之外,特首肯定會照舊為之。七一不是他的危機,警隊要上街才是。另一方面,專政中央也已經明白,據聞對七一多少人上街懶理,不再派人向泛民收風,弄得民主英雄們大為失落。何俊仁大呼有二十萬上街,逼得「中間人」要給他打個電話,中間人這樣做,未必是怕人多,是怕泛民領導人鬧出情緒病而已,這就不好辦。

信報財經新聞
P06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09-07-01


岸仔 | 30th Jun 2009 | 崖岸自高 | (22 Reads)

 

6大產業救港 特首藍圖莫名其妙    

七一前夕,據報道說,特區政府及特首的民望有所回升,這是否有助甚麼降溫,不得而知,只是覺得今年七一的溫度不那麼高,遊行人數就算比去年多,也只是一天的熱鬧,港人恐怕有點習以為常,倒是上星期六曾蔭權藉港台的節目《香港家書》,發表了他對香港經濟發展前景的看法,不知是否也為了降溫,似乎這是想帶給香港人一些希望。

圖為經濟尋出路安撫不滿

其實曾蔭權在香港政府之內,也算是少有的通才人物,他當過6年的財政司,他對香港的經濟結構,理應比任何人都熟,他對如何帶引香港的經濟發展,總應有一套看法。從前他屈居董建華之下,受董式假大空的領導,經濟幹不出甚麼成績,猶可以賴到董建華的身上,但他接任掌握實權,已經整整4年,到了金融海嘯,就一如當面對金融風暴一樣,顯得束手無策,只能坐看失業率日升,而社會事實上面臨怨聲四起,呈十分不穩之勢。

避得過七一,曾蔭權快要交出政改,可以預計他無法提出任何民主的終極時間表,風暴可以很快出現。

在這背景之下,可以假設曾蔭權在這時刻拋出甚麼6大產業的發展,企圖為香港的經濟找尋出路,安撫一下港人的不滿,也是有事實上的必須,存有一定的誠意,可惜的是,他的大計是這樣的粗疏,構思是這樣的簡單,令人搖頭嘆息。回想董伯當年,最少還能帶給港人一剎那的希望,帶起一時間的討論,曾蔭權的6大產業發展藍圖,又陌生又莫名其妙,這就是我們的希望嗎?

教育、醫療、檢測及認證、創新科技、文化創意與環保,除了創新科技以外,似乎皆不是我們能理解的種種生產活動,頂多只是服務行業,能提供一些就業機會

私家醫院賺人民幣較可為

特首的家書,談及見到的漫畫家公司、網絡遊戲公司,是香港特有的嗎?自然不是,為何曾先生可以稱是香港的優勢產業?電路晶片、LED環保燈膽,又是香港特有的發明嗎?完全令人莫名其妙。這些民間已經自行發展起來的產業,不須依賴政府太多,已經有自己的空間,關政府甚麼事?特首總是愛抽水,撿現成便宜,又多一例。

倒是理工大學硑究的環保電動車,發展要資本土地等方面的協助,港府沒有理會,歐洲國家買了技術回去大量生產,港府的失敗,曾可有反省?

私人醫院及專上教育,居然已經是最有可能的產業了。私家醫院作為服務,對像恐怕是內地來客,賺點人民幣,這是可能的,但長遠而言,優勢一定消失,到時用昂貴成本培訓的醫生怎辦?私家大學若不以內地學生為目標,恐無生存空間,以內地學術自由程度與香港還是大有距離的情況,這的確是唯一港人可賺大錢的產業,而且未來相當長時間,一如法治制度,內地追不上香港,但中共對香港這個「反共基地」沒有戒心嗎?放心讓大量年輕人到香港受西方式價值觀的污染嗎?一旦政策有變,我們又要「殺校」了嗎?

 

 新報
A08 |  評論天下 |  崖岸自高 |  By 王岸然     2009-06-30

    


岸仔 | 26th Jun 2009 | 時事看法律 | (48 Reads)

 

【經濟法律】減肥、美容等服務無法例監管

不說大家可能不知道,貨不對辦大家知道有很完整的消費者保護法例,因為商品(Goods)這回事存在了幾百年,不論是普通法或是成文法都有大量規例及案例,連廣告也規定不得有誤導性及不能有不符有關商品的形容。

服務比商品本身更重要,可是近代才興起的一回事,但消費大眾對消費者有關方面的認識,卻是十分不足,更奇怪的是原來基本上沒有相關的法例監管,一切就只靠商人為維持商譽所作的自律。老實商人當然會小心,但奸商就會無所不為,大家耳熟能詳的事件,包括種金術、傳銷陷阱、層壓式推銷、旅遊會籍的騙局等等。

本周的立法會討論了有關問題,傳媒未見有熱烈討論,這是十分奇怪的,可見香港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常識十分貧乏,市民也不知不覺。立法會議員最不滿的,也是大家不陌生的,例如消費服務經常不符合廣告的形容,其中尤以減肥、美容等服務大家聽聞消費者投訴最多,但原來原因是欠缺法例的監管。

商務及經濟發展的官員表示,當局研究會否擴闊〈商品說明條例〉,令涵蓋範圍擴大到服務行業。一些區議員到立法會請願,說收到大量投訴,與旅遊會籍有關,亦與個別美容中心以高壓銷售套票有關。

英國早有法例,規管服務的提供,廣告絕不能有誤導性字眼(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s about services),包括提供任何服務、膳宿或設施(Any service, accommodation or facilities)。違反者可以有刑事責任。

舉例而言,閣下若購買1部電腦,同時包括售後的維修服務,電腦是商品,消費者保護很清楚,維修則是服務,只是簡單的合約關係,不入於消費者法例的範圍。閣下到牙醫處訂造及配置1副假牙,假牙是商品,受〈商品銷售條例〉的規管,而裝假牙則是服務,無特別法例規管。

若然將商品的法律原則引申到服務,則最少服務要合理,服務的形容要詳盡,服務的目的要合理可達,服務的形容不能誇大其辭,不能誤導等。可以想像到,消費者最容易被廣告誤導的服務,正是近年時興的纖體瘦身,美容以到整容等服務,也是消費者投訴最多的服務業,而由於無法例針對性的管制,這是有待改善的。

另外,這裡提醒讀者2條法例。〈商品說明條例〉去年修訂,禁止一些不良經營手法,特別就貨品的售後服務及保證作虛假陳述,會是刑事罪行,可罰款50萬及監禁五年。另外,按〈禁止層壓式推銷法例〉,層壓式推銷計劃(Pyramid Selling Scheme)亦為刑事罪,可入獄3年及罰款10萬。

層壓式推銷的定義,是「一名該項計劃的參與者獲授予特許或權利,介紹另一參加者加入計劃,而後者亦獲授予該項特許或權利,而報酬並非以銷售貨品獲得,而以介紹更多人參與計劃獲得。」

法例的定義有一定漏洞,年青人面對這些不良生意手法,有懷疑之時先行報警,再者上網到討論區公開詳情,也有一定作用,因為自己也往往可在網上洞知奸商的詭計。◇


岸仔 | 25th Jun 2009 | 崖岸自高 | (2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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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第三季諮詢 政改迄今無消息 

七一逼近,本來是帶起眾情緒爭取民主的好日子,泛民對此理應充滿期望。今年1月特首亦只是說將政改的諮詢延遲到第三季,理論上過了7月1日,自然是第三季,何時開始諮詢,竟未有任何消息,已是一奇,泛民全不質疑,是二奇。筆者早就收到可靠的消息,年初中央曾經派員與泛民接觸,為政改方案摸底,結果是各說各話,沒有了下文,時近七一,相信雙方必已經有一次以上再接觸,只是再無消息傳出,相信也並非個個泛民議員有份,這等事情,還是內外有別。筆者的看法簡單,曾蔭權重複2005年方案的機會極大,這不是他們的問題,到政改再被否決的明年初,他只餘兩年半的任期,你們罵,他可以不理,你們向他掟蕉,他順便不再來立法會可也!

曾蔭權絕非民主救星

這變成絕不想承擔,但不能不面對的政改再次原地踏步,是泛民的問題。在過去,泛民總是將責任推給曾蔭權、林公公,並盡一切之力醜化他們,議會之內「不該」之聲不絕,長毛更在六四晚會場外將「曾蔭權×街」的口號直接與民眾共享,以發洩不能在議會之內用語的不滿,但曾蔭權真「不該」到把心一橫,在泛民再度否決之後,任內不再談政改,請問泛民政客又可以奈他如何?

曾蔭權與林公公絕非民主救星,而只是打好份工的官僚,能爭得最好,不能之時也不能勉強,這是市民皆明白的。責任是在以民主為口號爭選票的政客,到了十字路口之時,如何帶引港人走是你們推不掉的責任。

民主網絡的學者,在2005年政改之時曾經提議泛民接受那丁點兒改進的政改方案,不得要領,而且當了民主不堅定派的醜人。最近有新聞說他們捲土重來,有意聯合泛民在七一之後召開「武林大會」,討論在沒有時間表情況下的所謂民主「中途方案」,那是希望在2012年的選舉有多少改變,例如將功能組別的一些議席撥歸區議會議員互選之類,所謂增加一些「民主成份」於現在政制之中云云。但萬眾矚目的2017年普選特首方法,2020的全直選立法會方案(如果有的話),要先放在一旁不理。

民網擬邀泛民商政改

學者可以說得複雜非常,筆者看的永遠簡單,一個中共無法控制多數的立法會,現時的情況已是盡頭,再進一步的發展,現在的中共中央一定不會隨便答應。2012年最盡的情況,是新的區議會產生立法會議席,還是平分到建制派與泛民兩邊,令到建制派始終可以控制立法會的簡單大多婁,亦所以,民網學者的提議,無論在民主的形與實上皆無進步的。

泛民中人總是以為筆者之流書生論政,沒有成本,只想睇戲,有心靠害。誰不知寫作評論這回事,越資深越有江湖地位,由25年前開始論政,筆者已經歷了尤德、奕信、彭定康、董建華及曾蔭權5個朝代,只要身體健康,再歷5朝不難,只是與我同世代的第一代泛民人物,10年之內必定要退出舞台,只爭朝夕的是你們,不是筆者。


岸仔 | 24th Jun 2009 | 信報每周政論 | (113 Reads)

為何由證監逼銀行全額賠償?  
 
 
  「七一」臨近,雷曼苦主似乎再有行動,已經在中銀大廈之外一連五天紮營靜坐,更長時間打鑼打鼓,令人側目。必須承認,社會輿論對雷曼苦主的關心隨時間的流逝一定會退潮,苦主要依賴政客為自己跟進事件而大安旨意,就一定面臨被出賣失敗告終的結果。

  雷曼事件到今天還是一項不能輕視的社會議題,苦主自身的努力是唯一因素。社會大眾很容易被一些投資者要自負風險之類的歪論誤導,政客也是功利現實,自己不努力是不行的。


怕苦主失堅持勇氣

  港人的自救意識、自救文化從來都很強,在這件事件上也發揮得很好,最少感動到筆者一直關注評論。過去多個月來多次收到《信報》轉寄的雷曼苦主來信,可以告訴大家我每信必細讀,亦清楚知道無論在情、理、法之上,銀行都必須負上百分之一百的責任,但誰獲得最終勝利,並不單靠法理,亦要靠行動的決心。筆者極少到中環,但二月中一個中午路經大道中,見大新銀行外有一老婦人將投訴標語放滿地上,我已經心中明白苦主最終必勝,怕的是你們失去堅持的勇氣而已。

  今天「七一」遊行據說民陣與雷曼苦主由誰人帶頭的意見分歧,苦主決定自行早一個小時出發。這有利有弊,好的是讓政府清楚知道苦主自己的實力,而不會將苦主的訴求與雜亂的社會及政治訴求混為一談。壞的自然是人數不夠之時,會視人以弱。過去的示威,只停留於數百或數千人的規模,放在「七一」這是不夠氣勢的,大聯盟曾經言有十萬人,這是不具建設性的誇大,能有一萬人已經不錯。

  最新的發展也令人摸不頭腦,在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出席立會聆訊前夕,報章爆出證監會逼銀行作出百分之百回購的立場,因而傳出中銀願意以六成價回購的建議,但證監不同意云云。

  這是相當令人詫異的,為何忽然證監會有逼銀行全額賠償的角色?這不應是負責監管銀行的金管局的工作嗎?筆者早就強烈指出,任志剛的不體面退休,不等於他及他的金管王國不用對雷曼苦主負責任,任志剛及他的下屬是收取天價的薪金做監管銀行行政工作的,現在金管不管,反而轉而包庇銀行,要由證監代勞,你們不覺得可恥嗎?與任專員友好的泛民議員,在重要關頭反而要求任志剛留任,完全對他在事件的失責與卸責視而不見,你們又對得起投票的選民及供養你們的納稅人嗎?

  實情是證監會對經證監同意發牌進行投資產品的買賣有懲處權,那只是投資產品利潤的三倍。以中銀為例,罰款只是七億元左右,證監以此為據逼銀行全額賠償。證監的努力令人欣賞,這也是任志剛明顯失勢的今天,市民才有權利知道證監曾經有這些努力,而且還在努力。這情況與「六四」的領導人一天未死清光,也不能談平反是否相似,這根本就是中國人的人治文化結果。

  證監已經成功逼令新鴻基及凱基證券全數賠償,調查結果及報告卻不肯公開,這不是道理,而是在保護處於同類情況的銀行。證監之所以成功,除了懲處權以外,更有力的武器是吊銷或暫停證券行的牌照。這權力不及銀行的牌照,停止銀行牌照的權力在金管局,在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權力是有的,但不敢用,為什麼?

  當然是因為銀行夠大夠惡,而中銀更有國家資本、中央背景。難道這樣就碰不得?這還算是一個法治社會嗎?


誰錯誰就應負全責

  就算是以最大的中銀香港而言,全數回收所承受最大的損失亦只是二十五億元左右,只佔中銀全年利潤的百分之七,而隨美國經濟的穩定,可望迷債的抵押品價值會上升,銀行的損失更少。最重要的問題不是損失多少,始終是一個原則問題。

  原則也是法治的精神,我們只須清楚事件是誰的錯,誰就應負上最終的全部責任。雷曼迷債事件大家客觀地審視,其實一點也不複雜,監管機構沒有小心研究就批准了,但得益的不是監管者而是售賣者,而大銀行及證券商對投資產品,理應比金管局及證監有更多的專家研究產品,而銀行客戶與銀行有信託關係,銀行有責任保護客戶的利益,而非出賣他們之後,千方百計找尋卸責的理由。

  筆者早就指出,銀行說情況與證券公司不同,只是因為經手的數額巨大,這根本就不是理由。損失大就不應自己負責,就應該由你們的衣食父母(你們的客戶)承擔損失,就只肯承諾六成賠償,這是道理嗎?

  其實事件更尷尬的是涉及中資,所以民建聯在雷曼事件中低調,李慧更說六成賠償可以考慮,全無是非觀念。你們知道中銀客戶之內有更大比例的愛國愛港者嗎?愛國愛港的政協面對同胞的苦況視而不見,反而搞什麼叫大家團結和諧的「再出發宣言」,也太諷刺了。
 

信報財經新聞
P1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2009-06-24


岸仔 | 23rd Jun 2009 | 時事看法律 | (7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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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搬間學校都決定不了? 特首何不一錘定音  
  
須云一個非民選沒有認受性的政府,施政更應注重民意,更應切記尊重少數人的權益,以維持社會和諧,但這只是建基於一個合情合理的基本前提。特首曾蔭權在處理正生書院搬遷入大嶼山梅窩空置校舍的事件上,態度軟弱到不敢明辨是非,只呼籲梅窩居民給予正生學生機會,要求居民作出少許犧牲。

應該絕不猶豫的站出來

筆者想提醒曾特首,閣下是特首,不要說話似個區議員,這件事閣下一早就要一錘定音,作出作為特首所應作出的小小決定。就是曾蔭權的軟弱及縮骨,令到居民有以為可爭的錯覺,曾以為依靠鄉議局作中間人可擺平事件,但結果反將鄉議局捲入事件,而鄉議局並非特首印象中的橡皮圖章,正提出4個新界選址予政府考慮,4選址分別位於屯門、元朗、北區及葵涌,並非在梅窩。劉皇發反而要求政府、正生、鄉議局及梅窩居民稍後開4方會議,這是說明了鄉議局的立場是要推倒生遷入梅窩的建議。曾特首當機不斷,結果令事件複雜化。

特首不願做決策,其他高官自然爭相卸責,令到簡單的事變為複雜的事。特首應當做的,是在見到梅窩居民大鬧諮詢會後,絕不猶豫的站出來,清楚地告訴市民,正生書院一定要遷入梅窩,居民無權反對,亦無理由反對。

曾蔭權所領導的特區政府,是否被一些無理取鬧的人嚇怕了,以至做甚麼事都畏首畏尾,一個決定離不開情理法,梅窩居民根本是情理法皆欠缺,任何退讓就只屬被惡人刁民嚇倒,變相鼓勵了蠻不講理的刁民行為。

任他們如何說,梅窩居民亦只能提出兩個理由。這都是完全站不住腳的。第一是所謂諮詢不足,第二就是原來的學校被殺,政府沒有為梅窩及鄰近貝澳的居民子弟提供升學的機會云云。留意,這完全是不同的理由,兩者並無關連。兩個理由合起來,也不能構成一個更佳更有力的理由。

騎劫弱勢者援助求己利

諮詢不足,是最方便的說法,是掩蓋這些居民自私及帶歧視心態的偽裝。是時間不足,還是主題的不足?時間不足是否說延遲半年你們就同意?你們根本就是在反對正生遷入的前提下借題發揮(借諮詢不足之題)。各位梅窩居民的家長,這種不誠實不道德兼且歧視的行為,不但是像害了人家的孩子(正生學生),也是「教育」了你們家長自己的孩子,請你們好好反省。

說到區內沒有中學,令自家孩子求學不便,縱然是事實,但明顯是不同的議題。再簡單的說法是兩件事根本不能混為一談。你們不能說若不先給你們一間中學,正生書院就不能遷入。若這是道理,要以此迫政府就範,這只是騎劫弱勢者的援助,追求自己的利益。若然這些居民要爭取建校,那就團結起來爭取,而非借助破壞正生的遷入去爭取權益,這樣做道德嗎?合理嗎?

更明顯的是似乎這也不是理由。現時的情況,是梅窩加貝澳只有五十多名要升中的學生,本身已不足支持最少3班學生的轉學要求,更有部份早已自願選擇到港島的名校讀中學,過去數年也沒有組職爭取過建校。總之,沒有好的理由,只有激烈的吵鬧,政府還在怕,太莫名其妙了。

新報
A09 |  評論天下 |  崖岸自高 |  By 王岸然  2009-06-23


岸仔 | 19th Jun 2009 | 時事看法律 | (32 Reads)

 

沒付金錢也可算僱用嗎?

首先不要被本文的標題所誤導,一般的僱傭關係,非財不行,本文介紹的是一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第九條,所謂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事件中的上訴庭一個比喻解說而已。我們知道廉政公署一般不管私人機構的貪污事件,但其實按法例在某特定的情況下,廉署還是有法例干預私人機構的貪污行為的。這就是所謂的第九條。這條文如下:

「任何代理人(agent)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這些行為包括作出或避免作出(doing or forbearing to do)任何與主事人(principal)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情。」

簡而言之,因為代理人與主事人的工作關係,代理人收取了利益而損害了主事人的利益,就是犯法的事情。當然,主事人同意(有合法權限)是例外。商界的收授非法回佣就由此條法例管制。而僱傭關係就是典型的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一位賽馬的騎師經代理人投注賽馬,結果串謀罪成立,代理人判監21個月之多,代理人在一技術位置上訴,辯稱非代理人,因為不是僱員。

HKSAR V Fung Hok Cheung(馮鶴翔)[2008] 6 HKC 69

馮鶴翔與廉署的臥底探員(under cover agent)作出賭注提示的安排(tips for bets arrangement)。一位叫萬成的騎師(Munce),提供騎師有份參與賽事的比賽貼示。馮鶴翔則將貼示交給臥底,臥底就會代騎師下注。

據馬會的比賽規則,騎師不能下注或與任何賭注有利益上的關係。騎師所能取得的,只限策騎費及馬會的獎金。馮鶴翔上訴到上訴庭,結果被駁回,當中的法律觀點是主事人與代理人的關係是否成立。這本是一民事法律的關係,特別在合約法之中,引用在刑事案件,是否指同一情況呢?

上訴庭認為,以第九條的情況而言,並無需要依足普通法中合約法的定義以決定代理人的身分及存在。立法者的意圖反而是較為寬鬆,代理人只需以一般普通的字面定義理解。

本案的騎師為練馬師(trainers)的代理人。原審法官的理解正確,雖然事件中兩者並沒有普通法中的信託關係(Fiduciary)。騎師為代理人因為受僱用,這是指常識性的請人工作,並無需要有法律上僱傭關係的準確關係。並不需要是僱員。

法官更進一步說就算沒有付款(lack of payment)也不等於沒有僱用。只要騎師一接受在某一賽事中為練馬師策騎,他就是被聘用。

筆者同意這件案件判決合理,但覺得上訴庭法官的解說反而是畫蛇添足。在普通法中的代理人,本身從來不規限僱員的身份,亦不限定要有利益或金錢的關係。總之代人工作之時就有責任,就不能利用關係影響主事人的利益,這其實很清楚的,事件中練馬師作為主事人的利益受損,也是很清楚的,根本不用與僱傭關係混作一談。◇

  


岸仔 | 18th Jun 2009 | 崖岸自高 | (3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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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天眼」不一定為狂徒  
  
旺角有狂徒3次擲腐液到街上,連特首也要站出來加以強烈譴責,斥狂徒冷血,行為惡毒,是社會敗類,警方會全力緝兇云云。筆者看見特首的「表演」,疑問與不安感覺陡增,曾蔭權是在鼓勵狂徒,還是另有目的?目的就是假借緝兇之名,在全港不同地方大量設立俗稱「天眼」的電視監系統,這裏面就有一個大陰謀,但且先談簡單的問題,就是曾特首出來譴責甚麼,可以說是「抽水」行為,有害多於有益。

特首發怒 罪犯快樂

原因也簡單,3次同類事件的狂徒,並無明顯的動機或目的,亦所以暫無線索可尋。警方每次懸紅30萬元,已經合計90萬元,這可能是最有效的破案或阻嚇方法,由於狂徒並無敲詐勒索行為,是損人而不利己的行為,這是說他或她犯法不是為錢,而是為了挑戰社會的滿足感,警方表現亂作一團,政府無計可施,高官到特首公然發怒,都會是犯罪者的快樂泉源之所在,這就是筆者指特首出來說話除了自我表演之外,於事無益的原因。

倒是警方的懸紅越高,阻嚇力越大,旺角區的失業基層到家庭主婦都會為了這幾十萬元的花紅而提高警覺,隨時用手機拍攝可疑人物及即時向警方通風報訊,成了全民皆警探之時,狂徒為滿足感而冒大風險的可能性自然下降。

但筆者更擔心的,是狂徒本來就不存在,另一可能是真有狂徒,但政府最熱心不在破案,而是借反罪惡之名,遲早要在全港道路上設立所謂「天眼」的監察系統。這情況就一如借助反恐名義,民主國家亦可以順理成章設立大量控公民私隱的措施,包括竊聽、偷看電郵等行為。

在道路及公眾地方安裝「天眼」,當然無法秘密進行,因為那是人人見到的東西,但為了防止擲物狂徒,事件就變成出師有名。旺角如是之時,全港九街道自然莫不如是,到時全港市民都可以成為監視的目標。

全民盡在政府監控內

原來機電工程處為了協助警方追緝狂徒,已經在旺角多處天台安裝了「天眼」,而且已經開始運作還未有通知區議會。今次據報未能為緝兇影到甚麼,那是因為攝影的電視不夠多,影像的質素不夠強,潛台詞與隱藏的議題不是呼之欲出嗎?

這根本不是甚麼新鮮的事情,倫敦的街頭原來早就安裝了大量閉路電視,單是地鐵之內就有6,000部,只要市民一出街就會被拍攝;英國全國共有420萬部閉路電視之多,深圳幾年內已經在街上安裝了20萬部閉路電視,廣東省已表明會陸續多安裝100萬個「天眼」。想想,香港作為大都會,當然有理由要超英趕美,要與祖國大陸看齊,這自然需要有一個好的理由,天怒人怨的擲物狂徒,順理成章應運而生。不要以為街上的「天眼」一定與閣下住所大廈電梯內電視的精確性相同,開始也許如是,但科技的發展大家明白,一隻有人造衛星攝像能力的「天眼」,也是「天眼」,再結合大家已經擁有的智能身份證上的電子記錄科技,還有超級電腦之助,全民一舉一動,由出生到死亡,都在政府監控之內。

代價是我們沒有犯罪,沒有狂徒吧。錯!只需化個妝,戴個口罩,一頂帽,「天眼」就成為多餘的事。

新報
A09 |  評論天下 |  崖岸自高 |  By 王岸然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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