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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仔 | 30th Oct 2009 | 時事看法律 | (51 Reads)

 

法庭支持網上言論自由

上星期的文章引來不少的回應,朋友說高登討論區已經轉貼,並已活學活用,轉貼案件HCA597/2009 的網上連結及內容,同以往不同的是討論區管理並無刪文,相信討論區的擁有者曾經諮詢法律意見,同意了筆者的理解,就是轉述法官在判例中的說話,不會構成誹謗。其實就法官的說話作真誠的討論,也不會構成誹謗,就算是告,也要先告法官,這是不可能的。

這份由任懿君法官所寫的判詞,還有很多有深度的法律觀點值得討論,特別是討論區的管理員與出版社的編輯的不同之處。法官引述了包括美國等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清楚指出一般編輯就算對文字的內容不認識,也負有責任,但要網站管理者對出版的內容負責,要證明管理員知悉內容,網上討論出現本身只是被動行為,不構成責任。討論區猶如一片人人可自由張貼海報的報告板,報告板的擁有者除非先作內容的檢視,不用對其內容負責。

筆者從而想到另一觀點,學術界曾作討論,一般認為網誌或網民在討論區的貼圖及報道,不是記者的新聞報道,只能是個人見聞的記述,正是因為沒有編輯把關這一過程。

任官解釋網民在高登討論區的貼文,是直接出現的,討論區有兩名管理者,由早上十時到晚七時工作,檢視所有留言,只為保證內容與版規符合,留言皆非事先檢視,事實上也不可能。

案情是東方報業對一些討論的留言有所投訴之時,管理員就刪文,這就已經完成責任。討論區上有投訴用的電郵,法官批評原告人不選擇投訴,而就部份涉及誹謗的內容入稟要求禁制,是不公平的做法。法院區分一件英國的案例,情況的不同是討論區收到投訴之後十天才刪文,所以要對內容負責。

這樣說來,討論區管理者的責任,止於在有人投訴之後判定是否刪文,不是有責任在第一時間有懷疑就刪文。若然原告的指控被接納,討論區要有大量人手,這就只能由大財團營運而非高登這樣的小網上運作者。這就完全不利公民言論自由的表達,亦不利公眾的知情權。基於支持表達自由的原則,不能判原訴人勝訴。

原訴人東方報業要求的,是法庭下達即時有效的非正審強制令,亦稱臨時禁制令,禁止高登討論區再刊登涉及原告人的討論。法官解釋這類斷然的強制令只會在特定的情況下授予,這只限:

(一)文字是毋庸置疑誹謗(unarguably defamatory)

(二)無理由(no grounds)支持文字是真確。

(三)被告無其他辯解的理由。

(四)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去重複或出版這些指稱是誹謗的文字。

在本案中,四項情況都不存在,所以法庭不會下達禁令。這件案例帶來很清楚的情況,是只要網民夠勤力、夠勇敢,網上的言論及資訊自由就遠比傳統媒體高。這裏也必須強調自律的重要性,因為惡意的誹謗,還是可以被追究到底的,因為若法庭下令,討論區的擁有者還是要交出IP及電郵。分別只是在於以出律師信甚而真的法律行動企圖打壓網上言論的做法,從此可以休矣。是在於以出律師信甚而真的法律行動企圖打壓網上言論的做法,從此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