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浪網MySinaBlog 精選話題工具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岸仔 | 6th Nov 2009 | 時事看法律 | (36 Reads)

 


 

醫生超時工作有謝酬無人工

有一件香港公眾有留意但總覺太複雜的僱傭合約糾紛,糾纏逾七年半,上月20日在終審法院有了判決,這是逾100名公立醫院的醫生起訴醫院管理局,要求追討超時工作、休息日及法定假期要候召工作要求補償,以求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有真正的休假天或補假。由於制度已存在多年,一旦醫生勝訴,六年(由於時效所限,民事補償只能追討由入稟日起前六年的損失)再加七年共十一年的補償,的確是筆極大的款項,足以令到醫院管理局破產,影響極大。

Leung Ka Lau v Hospital Authority

花了逾數千萬的律師費、七年及九個法官的處理,得到的結論似乎常識得很,合約訂明沒有超時補水或補假,就是沒有,非常簡單。同時間,假期及法定休息日是勞工法例所規定,醫管局若然規定醫生的候召情況是隨時能在電話給予醫療指示,不能喝酒以便保持工作的能力,若在待召之時能在半小時內回到醫院,則等同被剝奪整天假期,應獲一天補假或補償一天的人工。

法官重申《僱傭條例》中休息日的定義,是指在24小時之內僱員可以避開(Abstain)工作,所以不能離開工作的一天並不能說成是休息天。醫生並無在候召的時候離開工作,是十分明顯地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應予以避免。

法官是否也受到一般人的錯誤觀念影響,認為醫生作為優厚的專業者收取極優厚的人工,超時工作不補水是合理的。大機構的行政人與政府的高官、政客皆是全部時間用於工作,都沒有補水這一回事。

醫生這一方則指稱,護士及在醫院工作的其他人員皆有補水,公務員的工作條件也屬二十四小時服務,特別是紀律部隊,亦有超時補水的制度,何獨醫生例外?而醫生指稱,打官司的目的不為補水,而是在正常的每周44小時工作,不必如現在般去到50至60小時的工作量。金錢不能購回休息,工時太長容易出錯,而醫療是特別不能出錯的行業,這也是常識。

終審法官強調法庭不是代政府或醫生審視制度上的問題,法庭只會解釋法律觀點上的爭拗,合約上訂明沒有補水,是你情我願的一回事,就是這樣簡單。法庭似乎不去探究普通法中的不合理合約原則。

醫生的合約有一筆3,500元固定的謝酬(honorarium),作為醫生已經是結構性及慣性要超時工作的補償。法庭指這與補水完全沒有關係。這筆謝酬的源起可追溯到80年代尾,醫生還是公務員的時代,那是醫院同樣長期人手不足,醫生一星期工作長達80小時,引起極大抗議,政府於是為所有醫生提供3,500元的謝酬。在那時是低級醫生人工的16%及高級醫生人工的11%,只是時到今天,通脹加上醫生的待遇大幅提升,3千多元成為薪金微不足道的一部份,而長工時情況只有輕微改善。

案件的最大提示,是法庭並不一定是解決矛盾的好地方,醫生是精英的精英行業,但卻無法解決自己的問題,亦算是怪事。◇